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司補,2905,2021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905號
聲 請 人 陳精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家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佳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