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司補,454,202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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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鄭秋雪


代 理 人 黃舜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位「聲請人鄭秋雲」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鄭秋雪」。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位應增列「代理人黃舜暄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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