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司補,5,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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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怡方
代 理 人 嚴佳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銀行新店分行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151條第2項所規定。

又依同條例第151條第3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則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據實填寫)。
2 債務人清冊(應據實填實:縱無債務人,仍應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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