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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曾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具狀陳報聲請人究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抑為曾聰華?若為前者,並陳報聲請人設址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民事聲請調解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伍份。
三、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定有明文。
如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聲請人聲請狀僅記載聲請人「曾聰華」,未記載管理委員會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故聲請人應更正前列當事人名稱到院。
二、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52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及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並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五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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