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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皇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德港
聲 請 人 林惠娟
代 理 人 彭德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帛種間聲請返還房屋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交易現值,並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將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房屋內套房1間返還予聲請人,惟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系爭房屋現交易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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