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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海德博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閔
代 理 人 蘇昱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俞一欣間聲請確認契約無效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聲請人於民國110年6月11日簽署之「股權收購意向書」及「保密協議」均無效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確認,性質上屬確認之訴,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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