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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陳信佑
陳永杰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認債權不存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416條第2項明定,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移調字第631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上訴事件成立調解,系爭調解筆錄之意思表示有瑕疵、無效,故提出確認系爭調解筆錄債權不存在之調解聲請等語。
然調解有無效之原因者,當事人應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併請求原訴訟程序繼續審判,故本件顯無調解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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