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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國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瑞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臺北市停車
管理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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