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殷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竑達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