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小,1127,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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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127號
原 告 陳姵穎
被 告 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葉書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另本件起訴後雖當然停止訴訟,但被告已另選任臨時管理人確定,應以本裁定由臨時管理人葉書佑律師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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