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小,1184,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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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林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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