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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121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被 告 李哲緯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121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11日下午5 時5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74元,及自民國110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874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前手臺灣大哥大電信申請0000-000000號電話,受有專案補償款新台幣14,874元,經原告受讓債權,但被告未清償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債權讓與書及相關預繳同意書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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