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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449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楊小青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羅正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391元,應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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