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1746號
原 告 董于嘉
訴訟代理人 董景然
被 告 陳宗祐
訴訟代理人 胡宥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60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