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小,2036,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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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036號
原 告 游景德
被 告 桂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

而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5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所涉侵權行為地則係在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與忠孝西路2段口處,均非屬本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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