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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142號
原 告 鄭大川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訴訟代理人 劉致崇
被 告 東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玟諭
訴訟代理人 黃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於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之網站上購買由被告東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東城公司)代理之相機,然因相機具有瑕疵,爰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本件富邦公司、東城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新北市土城區,有其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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