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小,2540,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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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5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緯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被告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林政緯年籍資料,無法特定審判對象,有命原告補正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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