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小,2877,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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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87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佳富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436條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蘇佳富給付電信費,有民事起訴狀上收狀戳印文在卷可參。

惟查,被告蘇佳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09年12月21日死亡,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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