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小,3209,20211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20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翁琦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