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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2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被 告 林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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