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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9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俊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杰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88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萬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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