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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4044號
原告 林政杰
被告 楊秀美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40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4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簽有合約書,由被告頂讓原告之餐廳,但被告違約,尚欠讓受金新台幣90,000元等,已經提出合約書、存摺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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