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小,406,202112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宣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巫芸甄律師
複代理人 邱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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