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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414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 告 毛鴻麒
未到)
被 告 江孟璇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4149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6,758元,及被告毛鴻麒自民國110 年12月20日起,被告江孟璇自110 年8 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6,758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毛鴻麒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至原告急診並由被告被告江孟璇擔任連帶保證人,尚欠如主文第一項等,已經原告提出病歷、保證書等,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二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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