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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358號
抗 告 人 梁崇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綺心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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