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小,5069,2022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5069號
原 告 黃本燮
被 告 潘家豪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5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453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15,8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5,000元(本院卷第13頁)。

嗣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9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137頁),但當庭表示暫不就慰撫金6萬元部分請求(本院卷第133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規定,應准。

二、原告主張、聲明: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21日17時2分前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路0段000號前時,以車身右方撞及原告所有並駕駛之AMX-1909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修復費用原為新臺幣(下同)38,850元,經議價後以35,000元修復,故請求被告賠償3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上擴張後之聲明。

三、被告答辯、聲明:系爭車輛之車損,係因原告無正當理由迫近被告車輛侵害被告權利,原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例第47條第3款、第48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被告可以依民法第149條主張正當防衛而免除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且可以依同法第150條主張緊急避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的簡要說明:

(一)不爭執事項:系爭車輛於原告主張的時間地點發生碰撞。

(二)爭執事項:被告可否以原告違規抗辯免除賠償責任?1.按民法上之防衛行為,係指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目的,排除現在不法侵害所為之行為,而防衛過當,乃指防衛行為逾越必要之程度而言。

防衛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程度,固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然倘侵害行為已過去,為報復所為之毆打行為,尚不得認為係正當防衛行為,亦無防衛是否過當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意見)。

依上最高法院判決意見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的規定,主張正當防衛者,就他人現在不法侵害的利己事實,應負舉證證明的責任。

查,依原告聲請經交通警察大隊所提供(本院卷第93頁)附卷的客觀路口監視器影像所呈現的情形,原告的系爭車輛於右轉後,雖然即自最外側車道跨過中間車道並逼近被告所駕駛之最內線車道,而有可能違反被告所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例第47條第3款、第48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之情形(至於原告的上述駕駛行為應否受交通違規裁罰,非本院所得認定),但系爭車輛碰撞處,並無禁止原告變換車道進入被告所駕駛的最內側車道的標線,原告變換車道的行為縱使令被告主觀上有被逼車的不適,但原告的車速緩慢,若被告注意車前狀況,於注意到原告車輛欲切入被告車道且緩慢繼續靠左行駛時,即時煞車減速(因當時被告後方並無來車)而非繼續緩慢前行,系爭車輛的左側車身即不會受到被告車輛右前車身的碰撞,故被告以原告違規為由,依民法第149條本文規定主張正當防衛,拒絕賠償系爭車輛的損害,並不可採。

又如前所述,原告的車速不快,且被告後方並無來車,即使原告持續保持欲左切之方式行駛,被告仍有緩慢煞車避讓並避免本件車禍發生的可能,依此,即不符緊急避難應具備的最小侵害性原則,同樣不能認定被告繼續前行並致系爭車輛毀損的駕駛行為,屬於緊急避難行為,被告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抗辯,亦有誤會,而不可採。

2.次查,按民法第149條但書規定,防衛行為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係在調和現時不法侵害與防衛行為間之衝突,使逾越正當程度之過當防衛行為,仍不能阻卻其違法性,然被動之防衛行為究與單純之不法侵害行為有間,則在過當防衛行為應負賠償責任時,如何程度始謂「相當」?非不能就行為人防衛手段之必要性,與造成侵害結果之可否避免及其損害輕重等客觀情狀,為具體之衡量,庶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若不問其情狀如何,概命過當防衛之行為人負全然之賠償之責,是否符合法條所謂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之規範意旨?即值推敲。

且同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不問賠償義務人應負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均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於過當防衛行為應負相當之賠償責任時,似無排除其適用之理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24號民事判決意見)。

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見,防衛行為之目的,應在防衛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且必須以相當的手段為之,若超過相當的手段,即使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亦應就過當防衛所造成的侵害,負相當的賠償責任。

以道路路權的競爭來說,原路權所有人,如果可以用按鳴喇叭之方式提醒,或於後方並無來車的情形下,緩慢煞車減速以避免碰撞時,即應採取該相當之方式以避免交通事故,若於採取上述無損他人的防衛行為後仍無法避免,或並無採取無損他人的其他防衛行為的可能時,才有可能成立正當防衛,且不能排除自身行車過失。

經查,依上客觀的路口監視器影像所呈現,系爭車輛固有自最外側車道直接跨越中間車道並即左切欲進入被告所行駛之內側車道的情形,且原告系爭車輛欲左切欲進入被告行駛內側車道之前及其後,被告車輛均係維持緩速前行,但因被告後方並無接近來車,被告仍執意前行並無法認定原告繼續前行並致撞及系爭車輛的行為,屬正當防衛。

至於,系爭車輛於碰撞前,雙方曾併行相當時間,原告若於併行時,採取避讓使被告先行後,再左切至最內側車道,即可避免本件車禍發生,但原告仍執意保持欲左切之方向行進,則參考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本院卷第161-162頁,經雙方同意)及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原告亦應就系爭車輛的損失,負50%的過失責任。

3.系爭車輛賠償金額的認定:依原告所提的原估價單零件為4,820元,其餘34,030元為工資,經原告同意以完修後已付35,000元按比率計算(本院卷第161頁),零件費應為4,342元(4,820×35,000/38,850=4,3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餘30,658元為工資,就零件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3年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057元[第1年折舊值(4,342×0.369=1,602),第1年折舊後價值(4,342-1,602=2,740),第2年折舊值(2,740×0.369=1,011),第2年折舊後價值(2,740-1,011=1,729),第3年折舊值(1,729×0.369=638),第3年折舊後價值(1,729-638=1,091),第4年折舊值(1,091×0.369×1/12=34),第4年折舊後價值(1,091-34=1,057)],加計工資後,系爭車輛得請求賠償的車損為31,715元(1,057+30,658=31,715)。

另依本院上述認定,計算原告與有過失之比率,被告應賠償原告15,858元(31,715/2=15,858,小數點以下四拾五入)。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8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1日起(本院卷第13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理由,應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理由,應駁回。

又原告被駁回的訴,假執行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明,雙方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主張,不影響上述的認定及說明,故不一一詳論。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按雙方勝負比率,確定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