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1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永添、趙明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94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