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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5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朱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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