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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秦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生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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