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11051,2021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0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世奇(即張明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08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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