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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55號
原 告 張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晶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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