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11892,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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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89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毅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1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原告僅繳納2425元,尚欠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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