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12017,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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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01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文整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古文整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惟查,被告古文整已於110年3月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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