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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096號
原 告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被 告 洪展偉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宜鴻律師
林易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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