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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27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勝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秀滿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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