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昱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