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秀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咪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9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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