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17181,2022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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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181號
上 訴 人 許碧玉

被 上訴 人 胡温雪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温雪娥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一八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仟參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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