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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漢鏞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220元(計算式:273,717+238,503=512,220),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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