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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4號
原 告 李麗香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9時48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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