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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890號
被 告 葉采艷
上列上訴人葉采艷與被上訴人張君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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