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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00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許素欽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貳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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