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00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大吉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李宗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裁定,提起
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