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26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被 告 周宥辰(即被繼承人周貴龍之繼承人)
林馨蘭(即被繼承人周貴龍之繼承人)
周彥廷(即被繼承人周貴龍之繼承人)
周靖傑(即被繼承人周貴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0日下午2時1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