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19319,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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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319號
原 告 樂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均榜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被 告 鄧光明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057,15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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