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19759,20220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7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其祥
洪素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睿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上訴裁判費,其中上訴人吳其祥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3,775元,其中上訴人洪素月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8,100元,合計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1,875元(計算式:23775+8100=3187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