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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98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葉美伶
被 告 陳燕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319元,及其中新臺幣83,952元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另新臺幣90,797元自民國96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186,3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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