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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85號
原 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男
上列原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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