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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鴻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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