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0,北簡,20015,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200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陳俊樂(原名:陳俞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404元,及其中新臺幣106,039元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121,4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